2020年济南**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 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三条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 税收征管法》)及《*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章 组织与实施 *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七条 **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企业名单,核发**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 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企业按要求报**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包括技术*和财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十条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自**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十一条 认定为**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 下要求